2008年8月25日 星期一

可以說的謊言

12:22 說謊言的嘴為耶和華所憎惡;行事誠實的,為他所喜悅。


約一 1:6 我們若說是與 神相交,卻仍在黑暗裡行,就是說謊話,不行真理了。


能否說謊的問題,在基督教群體中引起許多的討論。許多人最後自己認定,以為說個「白謊」(white lie) 總可以吧。譬如說向親友隱瞞病情之類的善意謊言。


其實細想一下,謊言的種類五花八門,可至少分為五種:[註一]


一、   惡毒的謊言:目的為欺騙、傷害人,甚至出賣人和他的尊嚴。


二、   自私的謊言:為自我利益,對不同人說不同話;或隨口答應不會實踐的話。


三、   嘻笑的謊言:只要不欺騙人,恥笑人和傷害人的幽默笑話。應稱為「戲言」。


四、   禮貌的謊言:說客套話如當別人問吃飯沒,明明沒吃還說已吃了。


五、   必須的謊言:為別人的益處或拯救別人性命而說的謊言。如《密室》敘述在二戰時,不照實回答德軍將人藏在那裡,以保全猶太人性命。


「惡毒的謊言」和「自私的謊言」絕對不可以接受,應該沒有問題。然而不少人認為「嘻笑的謊言」不過是「幽默笑話」,應可以接受。筆者以為,基督徒不可以接受,縱使它能博人一笑,終究是謊言 (還常常傷人而不自知),我們更找不著一次耶穌說過「戲言」的例子!此外以弗所書五章4節也告誡基督徒:「淫詞、妄語,和戲笑的話都不相宜;總要說感謝的話。」


「禮貌的謊言」等同於「白謊」,以為可行的多會舉諸如向親友隱瞞病情之類的例子,周功和則堅持基督徒不可以說任何謊言,理由是:(1) 謊言遲早會被拆穿;(2) 說謊使人疏離;(3) 知道病症實情讓人可早做準備。[註二]


俞繼斌認為要從動機來決定什麼是謊言,謊言是存心要欺騙對方,在對方的腦海中製造一種錯誤,或者虛假的印象,為要達到自私的利益或者目的,這就是謊言。俞建議從事實、意念、動機這三方面來為謊言下定義。若從「動機」的角度來審核,「利他」與「利己」大致決定「說謊」的能否被接受。[註三]


兩者不同的是「利他」的當事人預備付代價,而「利己」則是圖自己的好處。如基哈西的「利己」行為,是要得衣物錢財,被發現後受懲得了大痲瘋 [註四]。而以色列收生婆向法老王說謊 (出一15~21)和妓女喇合向耶利哥王說謊 (書二4~6)屬於「利他」行為,可能得付上生命的代價。她們說的似乎就是「必須的謊言」。結果是收生婆施弗拉和普阿蒙神賜福喇合更成為大衛和耶穌的祖先。是否在這種情形下的說謊可被接受,這是怎麼回事?


筆者同意包爾生的說法,他將這種情形比做在戰爭中,沒有任何士兵對於欺騙敵人會有絲毫的顧慮,反而在戰場上對敵人說實話是愚蠢的行為 [註五]。因此,以色列收生婆和妓女喇合的處境像是「戰場」,她們說謊是「欺敵」的行為,是為了保全神子民的生命。另外幾個例子是耶和華叫撒母耳去膏大衛,耶和華指示撒母耳假裝是去耶西家獻祭,以免掃羅懷疑 (撒上十六2);東方博士朝拜耶穌,在夢中被主指示從別的路回去,不去見希律 (太二12);甚至於西底家王教耶利米說謊以保命(耶卅八24~27),這些都是「戰爭倫理」的實踐。同樣《密室》的故事一樣屬於「戰爭倫理」的範疇。


這樣我們就容易看出,阿扁一家的說謊,究竟是「利己」的行為呢?還是他將反對的人都當作是敵人,將說謊當成了「戰爭倫理」的必要手段


[註一] 方鎮明《情理相依基督教倫理學》



[註二] 周功和《校園》197909〈聖經人物說謊嗎?


[註三] 《宇宙光》1977/04〈說謊問題〉座談會。


[註四] 亞伯拉罕對人謊稱妻子為己妹,動機為保全自己生命。他的行為「利己」而「損人」幾乎犧牲撒拉,更「損害神名聲」,事件發生在神賜福他之後,靠神憐憫才得以保全。而彼得三次不認主,我們相信他是彼因「肉體」軟弱怕死,終於造成「雞叫以先,三次不認主」的遺憾。


[註五] 弗里德里希包爾生《倫理學體系》



*** 辛德勒與杉原千畝等人在二戰時都冒生命危險隱藏救猶太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