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們若說自己無罪,便是自欺,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。我們若認自己的罪, 神是信實的,是公義的,必要赦免我們的罪,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。(約翰壹書一8~9)
我們只要稍為了解認罪告解禮的歷史,就可以知道在1517年宗教改革之前,路德身處的年代,羅馬天主教的認罪告解 (confession of sins) 機制是如何嚴重的殘害著人們的心靈。認罪告解的補贖禮 (Penance) 要求:人要得赦免必須承先認所有大大小小的罪。這是奧古斯丁(354~430) 和阿奎那 (1225~1274) 都不曾見過的。
在奧古斯丁的時代,教會有三種赦罪的方法:洗禮、補贖禮和主禱文。當時的補贖禮是一項教會的禮儀,而洗禮和主禱文則用來處理一般基督徒罪的問題。洗禮赦免一個人信主前的罪;洗禮之後所犯的罪,就靠主禱文來求赦罪。當時的認知是所有人都是罪人,人不用承認犯罪的細節,只要誦讀主禱文和約翰壹書一章8~9節就可使罪得到赦免。
奧古斯丁的著作顯示,他從未要求人搜索良心以承認自己的罪性。當時的重點不在於要求人認自己的罪,而是強調要原諒其他人!在教父時期,認罪的儀式是私下的,並且針對的只是神職人員。但是教會認罪的教導繼續發展,經過一千年的時間,在拉丁教會出現一種普遍現象,叫人的良心愈來愈被罪咎所纏累。
在第6世紀或更晚期,認罪之人需要向神甫或主教承認所犯的罪,而由教會決定一種合適的補贖,在補贖完成後就准予領取聖餐。這種新的認罪方式仍然是私下的,處理的是比較大的罪。
在第9世紀開始,記載著一種認罪的儀式。開始時,神甫或主教會與認罪者一起禁食一到兩週的時間,然後神甫說:「我親愛的弟兄,我們必須關懷罪人,因為我們彼此互為肢體,如果有一個肢體受苦。所有的肢體都同受苦難……」然後神甫和認罪者一起躺下,以帶著感傷和哽咽的聲音說:「主全能的神,憐憫我是一個罪人……」然後神甫為犯罪者祈禱。這種認罪儀式,處理的是一種嚴重、侵犯到信仰群體的犯罪行為,關注的不是犯罪之人內心的情況。
第10世紀時補贖禮逐漸改變,它逐漸成為每個人每天都要處理的事。天主教會要求基督徒一年有一次的認罪,而且赦罪仍與主禱文有關。文件上記著:「你是否盼望原諒那些得罪你的人所有的罪,因此神會赦免你所有的罪?」於是認罪的基督徒承認他能記得的罪,然後說:「我有許多的罪,而且無法計算,我無法記起來了……。」
第11世紀後,每年認罪的次數逐漸增多,變得普遍而且更加個人性。原先認罪的三個程序 (認罪、補贖、復和) 改變,復和改在補贖之前 (認罪、復和、補贖)。所有的改變,罪的概念和認罪制度的逐漸「合法化」,在1215年的第四次拉特蘭會議 (Lateran IV) 時達到到頂點,會議指示:「所有信徒,不分男女,當他們到了懂事的年齡,每年至少一次要對他們的神甫承認所有的罪。」諭令補充說明,任何不遵行之人,教會將趕他出去,並不准舉行基督教的葬禮。
在13世紀和中世紀晚期的神學傳統,這個諭令只要求人數算致死的罪,但要儘可能的認罪。而在1351年時,教皇革利免六世 (Clement VI) 訂定一份信仰宣告 (Confession of Faith),其中一條為:「一個人要得到救恩必須對他自己的神甫認罪……要完全而且分別的認所有致死的罪。」早先的觀念認為一個人的罪是數不清的,而從教皇革利免六世開始,要求一個人必須認清楚所有的罪後才能除去自己的罪。這意謂著一個人的良心要得到潔淨,這也成了得到救恩的必要條件。(88)
到了阿奎那的時代,他對罪的定義借自於奧古斯丁:「違反神律法的一個字、行為或是慾望。」而認為只有致命的罪才是嚴格定義的罪。犯罪的行動使人的靈魂不朝向神,而且挪去了恩典。一般赦罪的方式是悔改,認罪,罪得赦免 (absolution),以及罪的補償 (satisfaction)。根據阿奎那的教導,人必須數算並承認每個人能記得的致死之罪。
大約從14世紀開始,拉丁世界有一種普遍的現象,就是人們的良心為罪所苦。這可能與補贖禮聖禮的特別發展有關聯。人們試著實踐神學家和牧者的教導,這時的人愈來愈注重自省,愈來愈感受絕望的威脅 (特別是虔誠的人)。補贖禮原來只是修道院裡的操練,但從14世紀開始用來發掘每個人每天生活中的罪,每個人需要知道自己是否犯了危及到個人救恩的罪。
如何得知什麼是致死的罪呢?人們可以參考諸如13世紀道明會修士皮那福太的雷蒙(Raymond of Penaforte) 列出的一張表格,他從保羅書信裡整理出一系列的罪,這些導致人屬靈生命死亡的罪,可以算為致死的罪。**
從以上的討論可以了解,為何馬丁路德在重新發現「因信稱義」的真理前,常常陷入絕望,有一顆不安而且懼怕的良心。路德在《加拉太書註釋》中指出:
每當神 (Word) 的道被宣揚的時候,它使人心快樂、擴展,毫無困難的朝向神,因為神的道是恩典和赦免的道,寬容和甜美的道。而每當人的道 (Word) 被宣揚的時候,它使人心感到悲哀、受到約束,並且自己充滿了害怕,因為它是律法、忿怒和罪的道;它顯示一個人在什麼事上失敗,他欠的債有多麼地深。
(摘譯編寫自詹姆士‧馬庫〈奧古斯丁、阿奎那,以及路德時的「同時是義人和罪人」〉
** 天主教過去認定的七宗死罪:懶惰、嫉妒、貪吃、貪婪、色欲、暴怒、傲慢。而在2008年天主教制定新的七宗死罪為基因改造、人體實驗、污染環境、社會不公、令人貧窮、貪財無度、服用毒品。
*** 道明會修士皮那福太的雷蒙 (Raymond of Penaforte) 列出致死的罪!
